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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陈有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陈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保29号申请人: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大路山。法定代表人:林荣轩,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有利,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26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冻结为由,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有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桂0923财保18号一案财产保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德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