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邓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13号罪犯陈邓,男,1987年7月23日���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8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92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正鹤、游晓勇,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黄迪霖、易智明出庭履行职务。福州市人大代表魏福华受邀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邓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