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峰、李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峰,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孙建峰,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红星村。被执行人李清,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红星村。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孙建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