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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学庆、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庆,郭晖,柳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559号申请人:张学庆,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郭晖,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柳荣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学庆与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