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学庆、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庆,郭晖,柳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559号申请人:张学庆,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郭晖,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柳荣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学庆与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晖、柳荣华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