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东华与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吴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华,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吴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48号原告:张东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2号二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赵永宾,职务经理。被告:吴楠,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华诉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吴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