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海涛、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常金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9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徐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