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丁玉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丁玉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87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刘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丁玉亮,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丁玉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