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玲娟与赵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娟,赵庆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007-2号原告朱玲娟,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洪冠生,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系原告之夫。被告赵庆法,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定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娟与被告赵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玲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玲娟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朱玲娟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