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悦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9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悦,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邯郸市复兴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同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悦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冀04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悦犯危险驾驶罪,赔偿拘役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悦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悦撤回上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艳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杨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冀荟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