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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许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许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189号原告:陈斌,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家洁,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许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陈 启 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