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许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许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189号原告:陈斌,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家洁,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许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陈 启 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