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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荣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李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荣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李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初6442号原告:新疆荣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462号。法定代表人:范世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云,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没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荣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汽车公司)与被告李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荣腾汽车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货款50400元;2、被告支付利息453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提走汽车玻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2月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04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均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南一巷23号1号楼2单元502室”,该地址属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六shisi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