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宝增与孙玉如、孙立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增,孙玉如,孙立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182号原告:孙宝增,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玉如,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立意,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孙宝增与被告孙玉如、孙立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宝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宝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宝增负担。审 判 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玉杰书 记 员 高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