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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朝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胡朝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灯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3578209C。法定代表人:李永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朝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朝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阿诺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借款人系隆全明,上诉人只是为借款担保,故本案应由隆全明户籍地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胡朝均依据上诉人出具的关于借款的说明起诉称,上诉人因资金运转需要,以其前法定代表人隆全明的名义,向被上诉人借款489万元,至今没有归还。被上诉人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489万元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系隆全明实际借款,上诉人只是担保的理由,属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