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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靖涛与被告翟海亮、江伟、沭阳县惠三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涛,翟海亮,江伟,沭阳县惠三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019号原告:陈靖涛,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海亮,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江伟,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理人:方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江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惠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百盟物流园总部经济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鲍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健康家园Q7幢一层04-A-B室。主要负责人:潘明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涛诉被告翟海亮、江伟、沭阳县惠三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靖涛负担。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