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陶平、李炳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平,李炳友,杨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炳友,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杨秀龙,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炳友名下的位于和县历阳镇富康东路一品和庄9幢3单元106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