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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珏玉与王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珏玉,王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56号原告:王珏玉,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长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珏玉与被告王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珏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珏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