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胜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92号罪犯袁胜华,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曾因盗窃于2009年1月22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2006年6月9日、2007年9月14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胜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追缴赃物赃款合计价值人民币261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12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执字第00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胜华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罪犯袁胜华系累犯,且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胜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