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自成与邵国森、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成,邵国森,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877号之一原告:陈自成,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兰溪市,现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厉建民,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国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和信路962号当代华府悦庭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邵国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成与被告邵国森、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向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邵国森、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国森、金华市新马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