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40-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臧明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