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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忠、赵思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方高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忠,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弋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前羁押19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小凡,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思中,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前羁押19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王,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青,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蒙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鹏,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文敏,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秀洪,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高懂,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温正搭、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温平检公诉刑追[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犯诈骗罪,被告人方高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方高懂及辩护人叶小凡、余王、郑鹏、叶秀洪、温正搭、吴富兵,被害人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经预谋,以车辆抵押借款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车辆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万元)后销赃牟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经预谋准备以抵押借款的名义骗取郝某均牌号为浙C×××××的“福特蒙迪欧”牌CAF7230A小型轿车。后被告人赵思中等人联系郝某均约定在平阳县萧江镇高速路口附近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当晚9时许,郝某均驾驶该轿车至萧江高速口附近,并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人董文敏以到对方家里家访为由拖住郝某均并伺机溜走,被告人赵思中以给车辆安装定位器为由将车辆骗走并开至苍南县灵溪镇交给被告人黄小忠等人,再由被告人曹青联系并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销赃。而后,被告人赵思中等人汇款人民币19900元给郝某均后失联。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2000元。2.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经预谋准备以抵押借款的名义骗取陈耀思牌号为浙G×××××的“长安”牌SC6469B4小型普通客车。后被告人赵思中等人联系陈某约定在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大桥”下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当晚7时许,陈某驾驶该车至鳌江镇“瓯南大桥”下。被告人赵思中、董文敏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得陈某车辆后驾驶该车至苍南县灵溪镇交给被告人黄小忠等人,再由被告人曹青联系被告人方高懂,并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陈某等人,被告人方高懂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伙同苏传章(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被告人赵思中等人获利后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陈某后失联。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文敏于2017年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文敏、方高懂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40800元给被害人陈某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赵思中、曹青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12000元给被害人郝某均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方高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郝某均、陈某的陈述,证人倪某将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票,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信息,借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赔票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方高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高懂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方高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董文敏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方高懂亲属能积极代为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针对上述情节要求对其所辩护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未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63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黄小忠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赵思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63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赵思中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曹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四、被告人董文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五、被告人方高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六、责令被告人黄小忠、赵思中、曹青、董文敏、方高懂继续退赔共同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朝晖人民陪审员  陈尔贺人民陪审员  郑鹤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