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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分行与张义良、周如凤、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张良义,周如凤,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负责人:习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良义,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周如凤,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胡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与张良义、周如凤、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良义、周如凤、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