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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小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小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小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照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杜小军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2060KM+400M路段时,由于车辆左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先碰撞中央水泥护栏,再碰撞右侧钢质护栏,造成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甘某1(未使用安全带)抛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严重颅脑损伤致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杜小军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小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甘某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小军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杜小军支付了赔偿被害人甘某1的医疗费20500元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肇事车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死者信息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证人刘某、冯某、甘某2的证言、被告人杜小军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小军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杜小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对杜小军的社会调查评估,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杜小军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杜小军可以适用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邹敏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