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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登科与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科,朱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658号原告:李登科,男,1952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团结巷。被告:朱金忠,男,196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塞纳庄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登科与被告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登科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秋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