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与刘贵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刘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北路170号。负责人刘磊,行长。被执行人刘贵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贵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刘贵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贵英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二千九百六十四元九角六分(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从2016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贵英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刘贵英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