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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永红与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永红,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盖永红,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本院在执行盖永红与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298元(执行标的:13200元、执行费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