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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明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明伟,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10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明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晚,被告人岳明伟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大街与东苇路交叉口处,为躲避交警夜查,驾驶车辆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孙某撞倒,致其左肘部及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岳明伟驾车逃离现场。后民警驾驶警车将其车辆拦停,被告人岳明伟又驾车冲撞警车后逃跑。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岳明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明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桑某、谢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执法录像,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岳明伟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明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明伟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明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岳明伟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岳明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明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