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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桂侠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桂侠,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桂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6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任桂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依据搜查、检查、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任桂侠自2013年3月担任“全能神”五马小区“带领”以来,积极传播邪教“全能神”,壮大邪教组织。2013年3月份,任桂侠召集卢某(已移送起诉)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泗河行政村附近成立邪教“全能神”颜吴小区,并积极参与颜吴小区事务。2013年3月份至今,任桂侠多次向上级邪教组织申请“全能神”书刊数目2000余册,且积极协调并指使“联络”颜某(已判刑)向下级组织下发“全能神”书刊2000余册。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桂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任桂侠有期徒刑九年;扣押的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任桂侠上诉提出:颜某、卢某作伪证,其没有向上级申请过“全能神”书刊。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任桂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理期间,任桂侠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所列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桂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对任桂侠所提颜某、卢某作伪证,其没有向上级申请过“全能神”书刊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颜某、卢某、张某的证言与公安机关从任桂侠、颜某住处收缴、扣押的物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任桂侠管理“全能神”五马小区和颜吴小区,并经手申请、发放“全能神”书刊2000余册。任桂侠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