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华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5刑初143号公诉机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华友,男,1996年6月17日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瓮安县。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华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华友在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八家商铺盗窃十一次,盗窃了三部手机、三台电脑,两条零两盒香烟和600余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盗窃的三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222元,三台电脑总价值人民币4913元,香烟总价值人民币452.5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雷士照明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抽屉里的100余元现金人民币盗走。2、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普照明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的100余元现金人民币盗走。3、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又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雷士照明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的1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一部黑色的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4、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又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普照明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桌面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356元。5、2017年3月3日凌晨3时许,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A1区金凯门业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的2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6、2017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唐华友又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A1区金凯门业店铺,将该店铺电炉上的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和1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8元。7、2017年3月16日凌晨5时许,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奥尔登衣柜门面,将该门面电脑桌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94元。8、2017年3月18日凌晨,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衣诺瓷砖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咖啡色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5元。9、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美居乐窗帘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963元。10、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永吉古尼拉地板店铺,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包打开的磨砂黄果树香烟盗走。11、2017年03月22日3时许,唐华友窜至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二楼农家土菜馆门面,将该门面收银台的两条价值人民币376.3元的香烟(一条硬遵,一条喜贵)、两盒价值人民币38.1元的硬中华香烟和60余元现金人民币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华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华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华友在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八家商铺盗窃十一次,盗得三部手机、三台电脑,两条零两盒香烟和6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222元,三台电脑价值人民币4913元,香烟价值人民币452.5元。1、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雷士照明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抽屉里的100余元现金盗走。2、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普照明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3、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雷士照明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内的100余元现金和一部黑色的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4、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普照明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桌面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356元。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5、2017年3月3日凌晨3时许,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A1区金凯德门业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内的200元现金盗走。6、2017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A1区金凯德门业店内,将该店内电炉上的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和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8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7、2017年3月16日凌晨5时许,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奥尔登衣柜门面内,将该门面内电脑桌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594元。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8、2017年3月18日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欧依诺瓷砖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咖啡色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5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9、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美居乐窗帘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963元。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10、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建材市场二楼永吉古尼拉地板店内,将该店铺收银台上的一包打开的磨砂黄果树香烟盗走。11、2017年03月22日3时许,唐华友进入瓮安县银盏镇麟龙摩尔城二楼农家土菜馆门面内,将该门面收银台内的两条香烟(一条硬遵,一条喜贵)、两盒硬中华香烟和6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2.5元。被盗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材料、逮捕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涉案物品照片;被害人冯某、张某1、刘某、何某、张某2、朱某、陶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华友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华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发还被盗的物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五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