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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娅州、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娅州,张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9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娅州,男,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马娅敏,女,住郑州市管城区,系马娅州的姐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鹏,男,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上诉人马娅州因与被上诉人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亚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娅州立即给付张亚鹏借款250000元及利息1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马娅州向张亚鹏借款100000元,借期1个月于2015年11月4日归还,现已超期2015年11月5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同年10月21日又向张亚鹏借款150000元,借期1个月于2015年11月21日归还,现已超期2015年11月2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并向张亚鹏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还,上述借款经张亚鹏多次催要马娅州无理拖欠至今。故张亚鹏诉至法院。马娅州辩称:张亚鹏诉请无依据,请求驳回张亚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4日,马娅州与张亚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015年10月21日,马娅州向张亚鹏借款150000元,并为张亚鹏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张亚鹏150000元整,一个月后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马娅州至今未还,后张亚鹏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中,马娅州向张亚鹏借款1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张亚鹏要求马娅州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张亚鹏、马娅州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而马娅州未按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借款,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张亚鹏可以要求马娅州支付该150000元借款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张亚鹏其余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马娅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亚鹏借款十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马娅州负担1785元,由张亚鹏负担871元。马娅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马娅州向张亚鹏借款15万元错误。马娅州与案外人张斌、杨凯熟悉要好,张斌曾借款给杨凯,杨凯以其按揭跑车押给张斌,张斌开车跑玩,后杨凯还钱,张斌把车返还给杨凯。张亚鹏与张斌同村,其找到张斌称也想把钱借给杨凯,顺便玩玩杨凯的跑车。马娅州与张斌从中为其搭桥,张亚鹏把钱直接交给了杨凯,杨凯也把车押给了张亚鹏。当时张亚鹏管我们中间人要条,出于哥们义气,想着反正杨凯车都在张亚鹏手中无风险,就为其出具了欠条。后来因为按揭未及时清偿,杨凯跑车被人从张亚鹏手上抢走,杨凯失踪,张亚鹏便起诉马娅州要钱。庭审中,张亚鹏称从不知杨凯不何人,现马娅州有证据证明张亚鹏隐藏实情。请求改判驳回张亚鹏的诉讼请求。张亚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中,马娅州提供张彬的证言一份及马金峰(曾用名马艳轻)和张亚鹏的录音一份、马娅州和张彬的录音一份。对于以上证据,张亚鹏认为:一是张彬未到庭,不认识张彬,且张彬所说不属实,张彬与马娅州关系比较好,他们怎么说和张亚鹏无关;二是马金峰和张亚鹏的录音上说不要起诉马娅州,如果张亚鹏起诉马娅州的话,马娅州会起诉马金峰。本院认为:张亚鹏与马娅州之间存在借款合同,马娅州向张亚鹏出具有欠条,表明马娅州借张亚鹏15万元,并表明了归还时间,张亚鹏与马娅州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马娅州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了张彬的证词,但张彬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且张亚鹏不予认可,因此,对马娅州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马娅州提供的录音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马娅州系替杨凯出具借条的情况,因此,马娅州的该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马娅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