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仕良、潘展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仕良,潘展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孙仕良,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展尧,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248号孙仕良与潘展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依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0元,之后未依约履行,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6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3470元、申请执行人554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