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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义军与刘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军,刘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石首市高基庙镇忠义庙分场*组。被执行人刘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居委会王家组。张义军与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昊立即履行〔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昊因另案现关押在岳阳楼区看守所,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