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义军与刘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军,刘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石首市高基庙镇忠义庙分场*组。被执行人刘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居委会王家组。张义军与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昊立即履行〔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昊因另案现关押在岳阳楼区看守所,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