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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18号-16号。法定代表人:吴艳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杰,女,生于1936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上诉人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李明杰负担。事实和理由:其向李明杰转款失误后,委托人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因转款失误而产生的损失30000元,上诉人因转款失误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因转款失误而产生损失错误。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明杰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2.诉讼费由李明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各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在代还款过程中由于失误,将130000元通过张柏平的银行卡中转入李明杰的帐户内,事后经催收,李明杰退回100000元,还剩30000元,李明杰拒绝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30000元,系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向各出借人返还的借款本金,由于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其还款过程中的失误,导致将该款通过张柏平的银行卡中转入李明杰的帐户内,但该款不属于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因转款的失误而产生损失,故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裁定:驳回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30000元在支付给李明杰之前不属于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其主张已经造成其损失30000元并无证据证实,故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四川德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