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栖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栖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36号原告:董文华,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栖霞市翠屏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栖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34-3。负责人:王富强,该院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华与被告栖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刘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