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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志祥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40号原告曾志祥,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钟飞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水冰,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少婷,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祥诉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志祥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跃北审 判 员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