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九一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九一百货经营部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九一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经营者:王晓美,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九一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昌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