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林俊与贾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1执18号 申请人:贾林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十里乡人。 被执行人:贾森林,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人贾林俊与被执行人贾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林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贾森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贾森林:1、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已冻结;2、在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企业注册登记;3、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注册登记;4、在沁水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无房屋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521执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荟 执行员 郭贵文 执行员 常飞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燕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