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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长彬与杨忠卫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彬,杨忠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917号原告:黄长彬,男,1962年9月20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凡,男,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忠卫,男,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长彬诉被告杨忠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长彬委托代理人邱凡于当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长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黄长彬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