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福留与刘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留,刘中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22号原告:刘福留,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瑞,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留与被告刘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