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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福留与刘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留,刘中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22号原告:刘福留,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瑞,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留与被告刘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