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宏升与李红卫、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升,李红卫,陈艳,汪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981号原告张宏升,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董珂(实习),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卫,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艳,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汪长军,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张宏升与被告李红卫、陈艳、汪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宏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4955元,减半收取计7478元,由原告张宏升负担。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