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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建元与彭力枚、曾贵方、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元,彭力枚,曾贵方,吴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934号原告:周建元,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祥,湘潭县莲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彭力枚,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曾贵方,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吴曙光,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原告周建元与被告彭力枚、曾贵方、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建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元撤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周建元负担。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