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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2981-3,住衢州市巨化厂二路南端。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2276-8,住衢州市花园街道衢化路966号1幢2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80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607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