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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爱芳与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芳,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93号原告:肖爱芳,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系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被告: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原告肖爱芳与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爱芳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爱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爱芳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