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孟庆玉、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玉,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玉,女,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孟庆玉与被执行人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2号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志明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