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军与邵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邵灿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044号原告:方军,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邵灿聪,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方军诉被告邵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方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军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军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