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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袁好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好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好学,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2016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好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好学及辩护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7时50分许,购毒人员罗某2在本市越秀区五羊邨地铁站D出口附近,电话联系被告人袁好学进行毒品交易。同日9时许,被告人袁好学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钓虾吧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罗某2贩卖1小包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罗某2处查获用塑料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经检验,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袁好学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50元及华为牌手机1台。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袁好学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好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好学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好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好学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称被告人袁好学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袁好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袁好学主观恶性较小;三、涉案毒品数量较少,且没有实际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袁好学身患严重疾病,需要继续治疗。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7时50分许,购毒人员罗某1在广州市越秀区五羊邨地铁站D出口附近,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袁好学进行毒品交易。同日9时许,被告人袁好学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钓虾吧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罗某1贩卖1小包毒品,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罗某1处查获用塑料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经检验,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袁好学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50元及华为牌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毒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抓获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096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人罗某1的证言,被告人袁好学的供述,被告人袁好学的户籍材料及犯罪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好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好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好学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袁好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好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好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袁好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已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好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袁好学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好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4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张忆苏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省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