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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乔忠良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忠良,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067号原告:乔忠良,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乔忠良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乔忠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其与李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诉。原告乔忠良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乔忠良负担。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