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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培妹与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妹,禤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63号原告:陈培妹,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聂银广,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禤锦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妹与被告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妹的委托代理人聂银广于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聂银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妹撤回起诉。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