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培妹与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妹,禤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63号原告:陈培妹,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聂银广,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禤锦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妹与被告禤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妹的委托代理人聂银广于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聂银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妹撤回起诉。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