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朴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鸿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31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3梯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659410245。法定代表人:戚宇航。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勇,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朴鸿顺,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丽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