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波、周媛媛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周媛媛,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44号原告:朱波,男,198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周媛媛,女,198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定代表人:陈馨,经理。原告朱波、周媛媛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1日立案。并向二原告送达了在2017年7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传票,原告方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波、周媛媛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