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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贝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贝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985号原告泊头市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被告河北贝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泊头市工业区三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贝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贝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